寧夏新聞網訊(記者 尤天竹/文 金文陽/圖)行政檢查如果過多過頻、檢查結果運用不規范,會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發展。4月28日,在自治區政府新聞辦舉行的例行政策吹風會上,記者獲悉,將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嚴格按照國務院2024年12月30日印發《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》的規定和要求,針對行政檢查事項多、頻次高、隨意性大等突出問題,對交通運輸領域行政檢查全流程予以規范,劃定了執法“紅線”。
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王力軍介紹說,《條例》首先明確了行政檢查的方式。確立了以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監管為基本手段、以重點監管為補充、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。《條例》明確,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執法檢查制度,實施有計劃的檢查,避免任性檢查、運動式檢查,對同一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,減少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。《條例》規定,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領域實行重點監管,結合信用等級、風險程度等因素,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方式,明確了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分級分類檢查機制。
《條例》明確了行政檢查的措施。結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實際,整理歸集了散見于各程序法、實體法中的行政檢查措施,從單位、現場、人員、物品、設施、設備等方面,明確了六項行政檢查措施,為依法規范實施行政檢查劃定了邊界,避免隨意檢查、亂檢查。《條例》明確,推行非現場監管,強化動態檢測、遠程監控、信息采集、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應用,提高預警防控能力,對強化數字技術賦能,提高預警防控和精準稽查能力,降低現場檢查對公路通行的影響,強化非接觸式執法應用等方面作出了制度性規定。
在行政檢查程序方面,《條例》明確,在實施行政檢查前應當由單位負責人批準后,由兩名以上正式執法人員實施,進一步避免了任性檢查、隨意檢查,減少執法擾民。《條例》明確,在實施行政檢查過程要如實記錄檢查情況,聽取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意見,強化了行政檢查的嚴肅性、規范性。
《條例》還明確了行政檢查的負面清單,從超越管轄范圍,檢查與執法活動無關的物品、場所,違規攔截車輛和船舶,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五個方面,對行政檢查活動作出了禁止性規定,嚴格防止逐利檢查、任性檢查。《條例》明確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,并依法進行周期檢定;檢測設備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,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執法依據,強調規范使用行政檢查設備,確保證據采集合法有效,客觀事實真實有效。